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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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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5. 公益诉讼的参加人?

  ①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事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没有反诉权。
  ②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6.公益诉讼前的程序?
  ①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各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②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提起诉讼前,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行政检察部门。
  7.提起公益诉讼
  ①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②行政公益诉讼
  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相关办理部门
  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负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行政检察部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9.反映渠道
  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邮寄信件或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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